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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導送立法院審議的「資通安全請問信貸持繳天數是依營業日計算或依日曆天計算管理法草案」,引發各界質疑。有檢察官擔心行政權擴張太大,有違憲疑慮;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許文彬律師強調,草案部分條文充斥不確定法律概念,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條文必須明確規範資安檢查的「目的」及「標的」,且檢查須符合比例原則,否則一旦濫用,確有侵犯人權的疑慮。



資深檢察官批評,草案條文完全沒有說明「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非公務機關場給我低利信用貸款的資訊 其他不用房子在高雄要辦房貸所檢查」是什麼樣的法律概念?刑事偵查必須奉行令狀主義,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論是刑事監聽或國安監聽都必須依法聲請監聽票,資安法為什麼可以不聲請令狀就派員檢查?這難道是繼胎死腹中的「國家保防工作法」後,行政搜索的復辟?直言草案條文若不修正,民眾祕密通訊的自由恐遭徹底破壞。雲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吳威志日前投書本報時,也強調縱使資安法草案18條規定的是行政轉房貸並增額檢查,也不該有不明確的法律概念,但資安法草案中有關「重大缺失」、「必要性」,都沒有詳盡的定義,主管機關裁量權也未經審核許可程序,對民間機構的基本權利、通訊隱私、營業祕密顯然保障不足,也沒有說明資通安全的評估與標準,藉以防範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以此空白授權存有模糊地帶,極有可能「為了國家的資通安全,造成人民的資通不安全」。另有檢察官認為,資安法應有明確的主管機關,且必須是合議制的委員會,否則恐有「行政獨裁」的可能。憲法第12條就明文規定「人民有祕密通訊之自由」,資安法管理規範包括了通訊傳播業,換言之,政府也可依據資安法,派員到伺服器業者處「海撈」資料進行解析,這將嚴重危害憲法對人民祕密通訊自由的保障。(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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